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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1-04-18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学术正气,规范学术行为,加强科研道德与诚信建设,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保护知识产权,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科协发组字[2007]33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适用于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及科研合作者(以下统称科研工作者)。 

第三条 科研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在研究课题的申报、计划实施及结题、验收等整个科研活动过程中,科研工作者必须诚实而为,并确保所提供的包括未公开发表数据在内的所有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准确可靠性、相对有效性;必须严格保存实验研究和调查研究中的所有数据和记录,以备查证。 

第五条 在科研活动中,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发表科研成果时,涉及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论点必须如实标注,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方成果时须注明转引出处;不得有捏造、篡改、剽窃、伪造等不端行为;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也不得对他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任何袒护。 

第六条 科研工作者应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他人的科研成果,尊重他人的名誉;对向自己的研究提出批评和质疑的,要以谦虚、诚实的态度对待;并以科学的方法证明其科研成果的正确性与正当性。 

第七条 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应遵循“减少、替代、优化”原则,科学、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 

第八条 在对内对外的学术活动中,科研工作者不得带有人种、性别、地位、思想、宗教等方面的歧视或偏见,应尊重个人人格与尊严,诚实信用地与他人交流、合作;应当遵循“无私利性原则”,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主要包括: 

(一)伪造学术经历,在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捏造事实,伪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注释、文献;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六)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负责科学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工作小组在接到举报后,应主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诉,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必要时可会同其他部门联合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十二条 任何人都可以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原则上举报应为实名举报。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接到举报后,在未做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工作小组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议并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情节较重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及实名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因此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当事人,由当事人向认定或惩处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聘、开除;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或者被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责成其公开道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大力宣传普及学术道德规范,加强诚信教育,抓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对学术不规范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监管档案以及个人学术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科学研究 学术 规范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