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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术道德、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9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学术道德、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加强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行为规范的最高指导、监督机构,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道德准则。 

(一)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增强献身科学、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严格自律,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 

(二)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坚持诚信原则,忠于真理、探求真知,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行为。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的学术声誉。 

(三)公开公正,提倡公平竞争。坚持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信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坚持公正原则,坚持客观标准,正确评价他人学术贡献,避免主观随意,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 

(四)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不属实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提倡团队协作,尊重合作者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发扬学术民主,学术评价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五)以身作则,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师要积极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以德修身、率先垂范,以高尚的师德风范和精湛的学问为人师表,引领年轻教师和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其养成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的习惯。 

第三章 基本学术行为规范 

第五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恪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如实标注,如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应由本人完成论文或著作的撰写、投稿以及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委托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论文或著作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著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所有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成果,并对发表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成果发表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发表成果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所有署名作者都必须对发表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并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及通讯作者应对整个成果负责;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在科研活动中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以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对待各种教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地完成研究工作。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五)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科学研究和学术领域中的各种伪造、篡改、抄袭和剽窃以及其他违反学术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反学术共同体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对于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主观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等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以及与学术研究无关的错误,不予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之有关规定,委托科研处,受理举报并独立开展学术不端及学术纠纷等事项的调查、申诉、监督和认定等工作。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科研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科研处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须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采用简易调查程序。调查组成员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三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由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形成处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对于恶意诬陷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校学术委员会有权向学校提出对举报人的相应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调查期间,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如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学术委员会委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的,在调查、处理时应予以回避。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有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宜参加调查、评判的,学术委员会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七章 复 核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上报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由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须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

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