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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压力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吗?

发布时间:2021-10-09

作者简介

吕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政商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和创新;

黄送钦(通讯作者),安徽大学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制度环境与企业战略、公司金融。

研究缘

近年来的“环保风暴”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多地方都严格执行了压煤减排、煤改气、提标改造、限产停产等一系列雷霆措施。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空前。不少企业关停整顿甚至关门大吉;可也有企业抓住了这一场历史机遇,不仅淘汰了对手,自己也倒逼完成了转型升级。那么,在力度空前的环保风暴的压力之下,什么样的企业更有可能采取转型升级的策略呢?本文试图从政府环境规制压力的角度出发,探讨环境规制与企业转型升级之间关系这个常青的议题,并为解释这一关系的作用机制做出自己的贡献。

囿于数据资源的获取难度,在研究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治理影响关系时,现有研究一般通过运用省级层面的政府环境治理支出、产业层面环境行政法规、企业层面的排污罚款及其环境治理成本作为企业所面临的环境规制压力的替代变量,并在不同度量方式下各自度量的“环境规制压力”对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关系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意见相左。显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当前有关“环境规制压力”的度量方式是存在明显设计上的缺陷,即现有的度量方式会引致明显的逻辑断层问题,中观经济层面或微观企业财务数据层面衡量的环境规制压力对微观层面企业行为的影响关系链过长,中间逻辑关系噪音较大,将无法有效地捕捉其中的作用机理,尤其是忽视了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在企业决策中所扮演的角色。为此,区别于现有文献,本文以2016年第12次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数据(CPES)为样本,以调查数据中企业主面临“政府环境规制”压力程度作为环境规制的替代变量,突破了现有文献有关环境规制的设计,从而真正地将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影响落实到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层面的测量上。这不仅丰富了环境规制压力的度量方式,将企业决策者的认知/感知引入企业环境战略决策框架中,而且还弥补了现有研究在设计方面的缺陷。此外,在解释这种相关性时,我们在机制探索上将企业环境成本划分为对内(生产制造、环境治理)和对外(社会公关)两维度,并以此来探究政府环境规制影响企业技术转型升级的作用路径。而且,我们分别从企业周边社区群体和产品市场两方面的利益相关者来实证研究非正式环境规制压力(社区群体、消费者、同行竞争者)对正式环境规制压力(政府)与企业技术升级间关系的调节作用。

理论渊源 

环境规制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内在关联以及这种关联的密切程度,一直是环境经济学领域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从现有文献来看,环境规制能否诱导企业创新进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波特“双赢”假说、制约“矛盾”型假说和不确定性假说。 

波特“双赢”假说的观点认为,虽然环境规制会使企业承担额外的环境治理成本,但是通过设计合理恰当的环境规制政策能够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能以“创新补偿效应”来部分甚至完全弥补遵循环境规制政策所带来的成本,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即实现“双赢”局面(Porter,1995)。支持这一观点的文献不少。比如,Jaffe & Palmer(1997)以企业污染治理成本作为环境规制的替代变量,研究发现环境规制提高了企业研发支出的投入强度。Murty & Kumar(2003)通过印度的数据研究发现,企业所面临的环境规制越严格,其技术效率就会越高。黄德春、刘志彪(2006)研究表明,环境规制在给一些企业带来直接费用的同时,也会激发一些创新,可以部分或全部地抵消这些费用成本。张三峰、卜茂亮(2011)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及其强度对企业生产率具有稳定且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实现“双赢”局面。 

制约“矛盾”型假说将环境规制所引致的企业负外部性内部化,其认为在短期限定的技术生产方式条件下,环境规制会促使企业承担额外的生产成本,降低企业的生产率,进而影响企业竞争力。早期研究发现,环境规制下企业的行为会遵循成本原则,会对企业生产性投资形成“挤出效应”(Haveman, R H., Christiansen, G B.,1981),这是因为环境规制促使企业将外部环境污染内部化,在不同程度上会增加企业所承担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Palmer等人(1995)就对“波特假说”提出过质疑,认为严格的环境规制使得企业采用新技术所获取的收益低于企业环境监管的费用,限制企业的盈利能力。Gray & Shadbegian(1995)研究发现,环境规制显著降低了企业生产率水平,而且为达到环境规制要求而支出的成本对提升企业生产率也具有负面影响。还有学者认为,环境规制强度的提升会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从而降低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Cole, M A., Elliott, R J R,2003)。 

不确定性假说认为,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条件、制度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环境规制对企业转型升级的影响可能是不确定的。王杰、刘斌(2014)研究发现,环境规制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间呈“倒N型”关系,即只要将环境规制政策控制着合适范围内,就会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但当环境规制强度过强或较弱时,全要素生产率会下降。刘和旺等(2016)研究发现,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会逐渐提高,但环境规制强度提高到一定程度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会下降。徐彦坤、祁毓(2017)借助2003年国务院实施的环保重点城市限期达标制度作为识别环境规制的准实验机会研究发现,相对于达标城市的企业,该政策实施使得非达标城市企业平均全要素生产率(TFP)相对下降1.96。马艳艳等(2018)选取中国火电上市公司为样本时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之间呈显著的“U”型关系。 

综上可知,现有研究对环境规制的测量大多数是所在地区或者公司层面的,忽视了企业管理者在企业战略决策中的作用,同时也鲜有文献从成本视角为环境规制对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影响的中介路径提供经验证据。而且,现有关环境治理的产业研究较少考虑到的“社会维度”,来自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非正式规制压力在企业环境治理中的影响方式和效应未能引起重视。为此,区别于现有文献,本文将企业主面临“政府环境规制”压力作为环境规制的替代变量,且根据企业成本支出意图,首次将企业环境治理成本划分为对内(生产制造、环境治理)和对外(社会公关)两维度,并以此来探究政府环境规制影响企业技术转型升级的作用路径。

主要发现

通过使用2016年第12次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数据,本文突破了现有文献有关环境规制的设计,真正地将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影响落实到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层面上:企业管理者的政府环境规制压力越大,企业越会进行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在使用工具变量法和Heckman两阶段模型分别解决内生性问题、样本自选择问题以及其他敏感性检验后,本文的结论依然稳健。在作用机制的检验上,本文的创新是将企业环境成本划分为对内(生产制造、环境治理)和对外(社会公关)两维度,政府环境规制压力迫使企业增加对环境治理、社会公关和生产制造成本的投入,是政府环境规制压力对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影响的部分中介因子。本文还考察了来自周边社区、消费者和同行竞争者三方的环保压力,发现它们与政府环境规制压力间分别存在明显的替代关系,从而补上了以往经济/产业分析中很少注意到的“社会维度”。进一步分析发现,相对于经济发达程度低、执法环境差地区的企业,政府环境规制压力对经济发达程度高、执法环境好地区企业技术升级的影响更强。

理论贡献

第一,以调查数据中企业主面临“政府环境规制”压力程度作为环境规制的替代变量,突破了现有文献有关环境规制的设计,从而真正地将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影响落实到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层面的测量上。这不仅丰富了环境规制压力的度量方式,将企业决策者的认知/感知引入企业环境战略决策框架中,而且还弥补了现有研究在设计方面的缺陷。

第二,首次将企业环境成本划分为对内(生产制造、环境治理)和对外(社会公关)两维度,并以此来探究政府环境规制影响企业技术转型升级的作用路径。从多类型的成本这个角度出发,这项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和厘清政府环境规制影响企业技术转型升级的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探索如何修正现有的环境规制政策以防范企业创新转型动力的不足。

第三,我们分别从企业周边社区群体和产品市场两方面的利益相关者来实证研究非正式环境规制压力(社区群体、消费者、同行竞争者)对正式环境规制压力(政府)与企业技术升级间关系的调节作用。

实践价值

本文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作用。首先,本文发现来自政府层面的环境规制压力越大,企业越会采取技术创新升级,这一研究结论为我们当前的环保实践工作提供了新的启示,即在提高环境规制强度、激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同时,环保监督部门和政府还有必要从企业管理者这个角度来开展环保的“思想”动员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家在环境治理中“先锋”作用,而这是当前相关研究所忽视的领域。鉴于此,相关部门可合理地组织企业家学习和了解国家环境政策,加强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环保教育,且在整个社会上大力传颂和倡导“企业家精神”在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使得企业决策者在日常经营管理上形成一种“环保压力”,将环保工作付诸于日常的实践活动当中。

当然,环境治理的核心在于制度设计层面,而环境规制政策的“疏堵有序”更为重要。考虑到环境规制是实现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的重要影响因素,政府可以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尽快淘汰传统落后的生产技术或设备,且必要时可对这类企业技术升级及其研发活动,予以优惠政策支持。

其次,成本是政府环境规制影响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的重要中介因子。言外之意,在严格的环境规制下,企业所承担的成本上升是其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力。因此,在设计和执行环境规制政策时,环境监管部门应将与企业环保相关的成本考虑其中。当然,企业环境成本的高低依然与政府环境规制的严厉程度密切相关,适当且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升级、提高环境质量的必要前提。

最后,考虑到非政府力量在企业创新转型、参与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在开展环境政策时,我们也不应忽视来自非政府层面的社会力量的作用,“尊重和利用好社会力量”,尤其当政府监管力量处于“真空”状态时。由此,监管部门应提倡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力量来共同参与环境保护,譬如发挥环保、行业等协会组织的环保监督作用;而且,在扩大社会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增强社区居民和消费者环保意识的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及时构建和疏通便于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的举报或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