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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16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我校科学研究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氛围,引导全校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态度,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在编的教职员工、学生的科学研究活动。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和工程与技术科学等领域的研究活动。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三条 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剽窃、抄袭、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第四条 凡引用他人的论述、观点或数据等时,必须注明出处。不得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和注释,捏造事实。 

第五条 在科研合作中尊重合作各方的权益,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不得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不得在未做贡献的科学成果中署名或虚报自己的实际贡献;禁止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第六条 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第八条 不得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九条 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科研选题审定、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评奖、职称评定和学位论文审阅等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第十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评议或科技协作活动中,对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地位或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违反第三至第十一条中任何一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认定,并有权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在编教职员工科学研究活动中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校教务处及受理学生科学研究活动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工作;科研处、教务处将相关材料递交校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和认定。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的人员,构成触犯国家法律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暂缓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经审查确认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恢复; 

(五)辞退或解聘。 

(六)对于严重和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行为人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科研处、教务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教务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是否决定受理。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复核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行为人。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