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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诚信与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6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诚信与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厅字〔2018〕23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结合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恪守科学价值准则和科学精神的道德品质。 

第三条 学术诚信与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保护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并与项目及专项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四条 学术诚信与信用管理的对象包括我院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以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院学术诚信建设与信用管理工作,承担学术诚信与信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学术诚信管理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要通过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人员遵守学术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签订人员聘用合同、项目任务书等要约定学术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成员、学生的学术诚信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预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须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三章 学术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失信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指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管理失信行为指科研机构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或管理不规范造成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并认定相关主体确实存在失信行为,并依据失信的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数种惩戒: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撤销学术职务; 

(三)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四)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取消或解聘由此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取消由此获得的各种荣誉与奖励; 

第十三条 对失信行为的处理追溯期为3年。对失信人员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将报请学院有关会议审核作出终止原处分的决定。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失信惩戒期满后信用可自动恢复。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辩,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按相关程序向院学术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