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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术规范条例》

发布时间:2021-04-16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术规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体师生员工科学研究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与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发表成果、申报项目、奖励、专利的离退休人员、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科学研究应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四条 师生员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学术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第六条 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凡转引文献资料,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细注明出处。 

第三章 学术研究规范 

第七条 加强学术自律,学术论文、教材、论著及其它学术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必须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书籍分别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第八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九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合作完成的成果一般应按照对该成果所作出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任何合作的成果在发表前都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同意,严禁空挂名现象。 

第十一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发表成果应注明资助来源及名称,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二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严守学术规范,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为得到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数据。 

(二)填写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报表 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获奖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文、论著写作,要求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四)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通过虚构成员、虚假成果等不正当手段申报课题、骗取项目。 

(五)为达到某种目的,请他人或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擅自公布未经学术界内部严格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术委员会分别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暂缓评定职称、停发岗位津贴、解聘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相应待遇、撤销荣誉称号、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或学籍等处分的建议,具体处理程序参照《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学生奖惩规定》执行。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在人事任用和职务晋级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范学院授权高教研究所解释,仲裁权归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将根据教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