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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17

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术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维护清华大学的学术声誉,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清华大学的教师、研究人员及管理者有义务遵守本守则,并在学术实践中引导、教育学生和新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四条 本守则仅为学术活动的一般规范,不能代替或涵盖其他规范。

第二章 诚实客观

第五条 在课题申报,数据资料采集、记录、分析和解释,成果公开、传播,成果审核、评价等过程的各个阶段,均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诚实。

第六条 忠实观察、记录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严禁编造、篡改数据或资料,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

第七条 利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规整和表述数据时,不得为夸大研究结果的重要性而滥用统计方法。

第八条 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第九条 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自己或他人的学术履历及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获奖证书等)。

第十条 不得借用科学名义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观察记录和事实陈述中不得出现有悖理性的表述。

第三章 严谨认真

第十一条 在科研工作中应保持严谨的态度和作风。

第十二条 成果表述应客观。一旦发现作品(印刷中或已公开出版)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有义务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论文)。

第十三条 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事实根据和理论论证;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必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论证。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科学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性的社会后果。

第十四条 不得为未经严格科学检验的不成熟的科研成果作商业广告,误导消费,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公开、保密与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维护他人知识产权,不使用、不复制盗版出版物、影像制品和软件等产品。尊重他人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保护本人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

第十七条 在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遵照数据共享、思想共享、理论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学公开原则,加强交流与讨论,接受学术界检验。

第十八条 积极履行向公众传播科学知识、纠正各种错误思想和观点的义务,提高公众的科学鉴赏力。

第五章 引文规范

第十九条 引证内容不得构成创造性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第二十条 在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研究报告等作品的实质部分,引用须获得原作者准许或以适当形式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六章 署名权与鸣谢

第二十二条 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从选题、设计、实验、计算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资格在论文上署名。对虽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应予鸣谢,不宜列入作者名单。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创造性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或研究助理如果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应作为联合作者获得署名权。

第二十六条 署名者应为成果内容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承担责任。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除非明确标明不同作者的责任,否则成果因失误或欺骗而产生的责任由全部署名作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多个出版社或会议发表。一稿多投一经发现,署名者应做公开道歉并接受出版社处罚,还应接受学校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拥有的科技资源和条件(如经费、奇缺实验试剂、精良实验设备或者难以公开检索到的资料等)为手段,迫使因缺乏这些研究条件而不得不与他们“合作”的研究人员出让署名权。

第七章 同行评议

第二十九条 同行评议是由从事该领域或接近该领域研究的专家来评定某特定学术工作的价值和重要性的一种评估方法,通常为一项有益于学术发展的公共服务。我校专家有义务参加各类与学术相关的同行评议活动。

第三十条 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的审阅、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岗位考核、奖项评定等同行评议时,评议专家均有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作出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冲突(如存在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校友关系、同事关系、竞争关系)时,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应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利益冲突,由评审机构决定是否应予以回避,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评议专家不得绕过评议组织机构而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予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物或其他馈赠。

第三十三条 不应担任不熟悉学科的评议专家。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

第三十四条 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中有创意的思想、理论和假说或向他人泄漏有关材料。

第八章 客观公正

第三十五条 为维护科技工作的公正客观,要遵守有关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和义务,通过向有关机构披露利益冲突、回避决策过程等避免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 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审批、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向同事和学生通报有可能影响本校学术活动的外部兼职,并保证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独立于个人商业利益。

第三十八条 及时公开在校内完成的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发明创造(包括有可能获得专利的发明),这些发明的所有权归学校,发明者分享专利权收益。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审批外单位向我校(包括基层单位)提出的馈赠、资助计划、技术许可之前,与这些单位有咨询、兼职或重大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和接受单位须就相关情况如实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条 无论代表个人还是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学术活动,均应遵守该活动组织机构制定的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

第九章 严格管理以人类为对象的试验

第四十一条 凡涉及以人类为对象的试验,包括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调研,实施试验的课题负责人应事先对研究作出评估,并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授权的管理机构报告,获得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二条 实验只能由具备科研资格的人员操作;如果有学生参加研究,应有相关教师负责安排和监管;以保证所有实验步骤高度完善且充分体现人道主义关怀。

第四十三条 在所有涉及人类被试的实验中,研究过程本身应体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1.禁止在实验中使被试验人承受不适当的或本可以避免的危险;

2.所有实验必须在被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3.不能使用强迫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被试人参与实验;

4.必须尊重被试人的隐私权和自由参加或退出实验的权利。

第十章 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十四条 遵守《清华大学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本职规定的教学、研究以及与此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五条 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要按学校规定使用清华大学的名义。在经允许使用清华大学名义开展的学术活动中,应保证学校获得合理利益;在参与校外合作学术活动时,若需使用清华大学名称来表明身份,应保证不使人误解为清华大学对该活动、产品或出版物予以认可或负有责任。

* 附则:

科学研究中使用动物进行试验的规定

第一条 动物特别是脊椎动物具有情感和认知能力,因此从人道主义关怀考虑,凡使用动物的研究,无论是田野的观察试验还是实验室的受控实验,都应尽可能减少其痛苦和不必要的伤害。

1.实验室中的动物应得到温和对待和适当饲养,应尽可能使他们感到舒适,使其身体和生活环境保持必要的卫生条件。

2.手术过程中应用适当的麻药来消除被试动物的疼痛。在可能对被试动物造成不必要伤害时,主管科学家应该随时准备终止手术。

3.如果研究无需被试动物从痛觉丧失中恢复,可在观察报告结束时以人道方式将被试动物处死。研究人员可从相关机构得到关于麻醉和安乐死的指导方针,处理时由合格指导人员确认被试动物是否死亡。

4.动物术后看护应尽可能降低被试动物的疼痛和不适。术后止痛计划须在个人担保书中说明,并在临床指示下执行。

5.所有动物和笼子必须帖有合适的标签,以确保正确的使用和看护。

6.出现实验室动物由于非实验原因导致死亡、感染、传染,须准确地向研究负责人以及动物资源主管助理报告。

7.所有参与动物试验的人员都须经过有关训练,了解善待动物的方法和条例。

第二条 动物试验申请程序

1.使用脊椎动物的研究,无论资金来源和动物来源如何,均须预先得到动物试验主管部门批准的动物试验协议。

2.在动物实验室内,任何针对家养动物的研究计划,订购动物之前必须持有已经获得批准的个人担保书。

3.试验步骤中的任何改变,包括被试动物的数量或种类变化,须在改变之前得到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批准。

4.动物试验主管部门有责任阻止任何不适当的试验或练习。

第三条 对动物看护人员和实验员的要求

1.研究机构应设有经过专业训练且获得相关证书的动物看护技师。

2.动物技师在带有传染制剂、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或其他对人体有害药品的地区应身穿合适的带有保护性的服装。在离开上述区域或进入其他工作区域前,须脱掉上述衣服。

3.不得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