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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谷歌学术不端应制裁,但检举揭发也有边界。

发布时间:2020-12-26

近年来,学术界频频曝出抄袭、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的事例,引发社会公众广泛议论。法律鼓励人们检举揭发学术不端行为,但在检举和揭发时,时常出现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那么在揭露学术不端过程中,如何保护名誉权不受损害,值得深思。

在我国2016年颁布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相关规定已经非常明确:第14条规定:“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谷歌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第2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四)辞退或解聘;(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由此可见,如今处理学术不端问题越来越制度化规范化,揭露学术不端权利也受我国法律支持和保护,同时该权利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避免突破法律的界限。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和第1025条也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在对学术不端现象进行监督时,应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也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因此,公民在揭露学术不端现象时应当把握分寸,应对检举揭发内容进行细致把控,要对所检举揭发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能夸大其词甚至捏造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