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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

    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

    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又名中华皮肤性病科学会,原名中华皮肤病学会,是中华医学会于1937年4月1至8日在上海召开第十二届大会时成立。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后,中华皮肤性病科学会没有开展什么活动,委员也未改选,全国解放后,曾一度称为皮肤花柳科学会。
    中华医学会1937年4月1至8日在上海召开第十二届大会。在此大会上成立了中华皮肤病学会为中华医学会的专科学会,后改称中华皮肤性病科学会。
    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主办学术期刊《中华皮肤科杂志》。《中华皮肤科杂志》1953年创刊于北京,当时为季刊,发行量约5000册。1958年改为双月刊。其后曾因国内形势而两度停刊。1980年复刊后,编辑部设于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当时在江苏省泰州市)。1984年编辑部随该所迁至江苏省南京市至今。现发行量10000余册。
    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成立于1937年,是我国皮肤性病学领域历史最悠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七十年来,在皮肤性病学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进程中,分会始终发挥了重要的学术支撑和引导作用;七十年来,分会铸就了勇于开拓和集思勤学的优秀品质,积淀了厚重扎实的人文底蕴,形成了浓郁、和谐、积极进取的学术氛围,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皮肤性病学精英;七十年来,在一代代皮肤性病学工作者的努力和奉献下,分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不断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高速发展。
    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是中华医学会的基层单位,同时也是直接实施学术促进的生力军。作为一个具有七十年悠久历史的二级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经过陈鸿康教授、胡传揆教授、李洪迥教授、王光超教授、陈锡唐教授、陈洪铎院士等一大批老一辈专家的努力,已经逐步发展壮大成为一个具有高度凝聚力和创造力的学术团体。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皮肤性病学已经成为临床医学领域中一个充满活力、充满机遇的学科。作为中国规模最大、影响最深远的专业群众性组织,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正在努力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以创新的态度继续营造团结奋进的学术氛围、打造全国学术交流的综合平台、锻造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过硬的专业队伍。将和其他学科一道,共同创造临床医学领域和谐发展的局面。
      循中华学术足迹、行开拓进取风气。我们相信分会必将在中国皮肤性病学事业今后的发展进程中继续发挥重要的领头羊作用!

    csd.cma.org.cn - 2022-01-21 - 收藏
  • 山东省法学会

    山东省法学会

    山东省法学会成立于1984年12月,是山东省法学界、法律界的全省性的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
    山东省法学会主要任务是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繁荣法学研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制定法学研究的规划和计划,围绕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参与地方法规的草拟、论证工作,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参与培养法学人才的工作;对地方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实践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根据授权,开展同国(境)内外法学团体和法律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编辑出版法学期刊和法律图书资料。
    山东省法学会按照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成立27个学科(专业)研究会。30年来,山东省法学会及各研究会紧紧围绕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职责,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积极为山东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组织开展了多学科、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学研究活动,召开各种学术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共400余次;与全国100多个法学团体、法学教学、科研单位和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了多种形式的交流协作关系;多次派代表参加世界法律大会、世界宪法大会、亚太法协大会,随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荷兰、日本、朝鲜、澳大利亚、新西兰、西班牙等国家进行学术访问,先后组团赴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学术访问,发挥了对外法学交流主渠道作用。
    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双月刊)自1986年创刊以来,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成就,努力传播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在繁荣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多次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期刊和华东地区优秀期刊,被列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工作,促进理论的传播和成果的转化,省法学会先后编辑出版了《齐鲁法学论丛》、《齐鲁法学文库》等文集40余(卷)本,编辑出版了《山东省法学会大事记》(1984-2009)。
    自1983年开始,组织参加了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活动,有103项成果获奖;从1991年开始,每年组织开展全省法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为培养选拔我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人才,省法学会与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联合开展了两届“山东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对评出的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和荣获提名奖的专家学者进行了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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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医学会

    重庆市医学会

    重庆市医学会成立于1940年4月(曾用名中华医学会重庆分会、重庆医学会,1997年正式更名为“重庆市医学会”),是由全市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近年来荣膺国家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中华医学会“优秀地方医学会”,原市卫生局(原市卫生计生委)“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市卫生健康委“先进基层党支部”,市民政局“全市先进社会组织”、“5A级社会组织”,市科协“三星级学会”、“标兵学会”、“川渝一流学会”和“科协年度工作考核特等奖”等多项殊荣。
    风雨兼程、薪火相传,重庆市医学会不断发展壮大,学会的学术影响力、会员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得到显著增强。截止2021年5月,学会有4个工作委员会,80个专科分会,159家单位会员,10000余名个人会员,涵盖了全市医学科技各个专业的骨干人才,是重庆地区影响力最大的医学学术团体之一。
    重庆市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重庆市医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办会宗旨,按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医学科技工作者,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传播医学科学知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法组织医学鉴定工作。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重庆市医学会工作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四)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按规定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交往,除搞好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及片区性、网络性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外,积极组织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以促进全市卫生事业的发展;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及时提出各个时期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
    (七)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按规定评选和奖励我市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发现、培养、推荐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按规定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法组织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工作和开展鉴定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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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医学会

    江苏省医学会

    江苏省医学会(Jiangsu Medical Association)是江苏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江苏省医学会(Jiangsu Medical Association)是全省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自发组成的科技共同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负有应用创新思想,激发创造活力的重要功能,承担着促进学科发展,推进自主创新,传播科学知识的重要职能,是卫生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份。
    学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医学会前身是中华医学会江苏分会,于1960年3月成立。现有会员5万多名,下设84个专科分会,300多个专业学组。学会荟萃了江苏省乃至国内权威的医学专家。学会办事机构主要设有:办公室、人事科、组织管理部、学术会务部、继续教育部(科学普及部)、科技咨询部、临床检验杂志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医学科技项目评价、评审和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编辑出版《临床检验杂志》;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江苏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为江苏省医学会,英文为Jiangsu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JMA。
    第二条 江苏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和我省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江苏省卫生厅。
    第六条 本会住所: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政编码: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卫生知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外省市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设立并开展"江苏医学科技奖"评选活动。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会员、资深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四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
    (二)资深会员
    具有30年以上会员资格,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望,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并作出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四)名誉会员
    著名的外藉医学专家,对我国友好,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对我国友好,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任。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于证书。
    台港澳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人会手续。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江苏省医学会会讯、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全省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
    1.权利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境)内外、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省内外学术会议。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专科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原审批的组织机构讨论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期刊;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指导各市医学会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外),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选任时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选任时最高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从医药卫生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士中推举名誉会长,卸任会长可经推荐担任一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咨询顾问、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但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请为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境)内外、省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 (名称为"江苏省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对各市医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不是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省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本会二OO五年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杖上,杖顶部呈梅花图形,背景为江苏省地图,底部配橄榄枝。图中文字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www.jsma.net.cn - 2021-11-26 - 收藏
  • 中国菌物学会(MSC)

    中国菌物学会(MSC)

    中国菌物学会是经8位生物学院士推荐1992年国家科委和中国科协批准、民政部登记,于1993年5月成立的行业协会。其前身为1980年成立的中国植物学会真菌学会。本会是从事菌物学科研、教学及生产的2000多名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学术性团体组织,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会员占会员总数的40%以上。中国菌物学会2000年10月被批准加入中国科协。
    中国菌物学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菌物学会,英文名称:Myc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MS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菌物学科研、教学及生产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共同意愿的学术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广大菌物学工作者,为繁荣我国的菌物学事业,促进科研与生产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与菌物学科相关的学术活动;
    (二)编辑学术期刊;
    (三)组织科学考察,写出考察报告,为国家有关学科的规划提供信息和建议;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与菌物学科相关的展览及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普及菌物学科学技术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各层次会员的学术水平和国民知识水平;
    (五)加强与生产部门的联系,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菌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七)对有关企业生产的菌物制品进行监督;
    (八)加强与全国有关学会的联系,积极开展学科间的学术交流;
    (九)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研究、联合培养人才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需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同等学历或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与菌物学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检验检疫人员;
    (二)积极支持和热心于本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科学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三)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由本单位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接纳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会员二人或单位介绍;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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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学会、社会团体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代管。1978年10月在北京成立。曾用名:中国工业经济管理研究会、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第一任会长:马洪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著名经济学家);第二任会长:郑新立研究员(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著名经济学家);现任会长:江小涓研究员(国务院原副秘书长、著名经济学家)。曾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戴伯勋教授(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原院长),吴家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副所长),吕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现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史丹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的业务范围:调查与研究工业经济(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编写高等院校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教材,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编写、出版经济类图书、刊物;承办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开展人才培训和国内、外经济与管理教育的交流活动。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现有会员单位120家,其中包括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目前设有11个专业委员会。每年举办高层次论坛,组织会员单位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学界与企业界对接,中外学术交流、互访等。学会会刊:《中国工业经济》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学会内刊《产业论丛》(中国工业经济学会主办)。
    宗旨:发挥人才集中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工业经济(产业经济)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为提高我国工业经济科学水平,加速我国工业经济的改革、开放、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CHINA SOCIETY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CSIE)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发挥本会人才集中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的研究工作,为提高我国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学科水平,加速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挂靠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北京西城区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院2号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调查与研究工业经济(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
    (二)编写高等院校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教材,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编写、出版经济类图书、刊物。
    (三)承办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
    (四)开展人才培训和国内、外经济与管理教育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本会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代表性成果;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重大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理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研究总结本会工作,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与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理事长,任职必备的条件如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理事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理事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5年10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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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医学会

    浙江省医学会

    浙江省医学会(Zhejiang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于1932年,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浙江省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广泛、作用最显著的医学科技团体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在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在省科协的指导下,紧紧围绕“抓学会活动,促学科建设,推动卫生事业发展”这一中心,着重抓住“以学术交流为基,以服务会员为本”两个基本点,努力搭建好“为学术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服务,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三个服务平台,着力构建“开放协作型、学习创新型、权威指导型、人性化型”的四型学会组织,工作稳健有序,成效显著。
    学会经过八十多年的发展,拥有齐集的学科门类、丰富的专业资源和强大的专家阵容。现已有99个专科分会,注册会员近3万名,团体会员108家,会员中有两院院士5位。
    学会多年来致力于学术交流精品化建设,平均每年开展百余次学术交流活动;大力开展各项科技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各类医学人才培养及行业调研,大力推进医学科普宣传和基层医疗扶持活动;创办的品牌学术期刊《浙江医学》、《心电与循环》深受全省医务工作者的欢迎;主动承接各类政府转移职能,如继续医学教育、医学鉴定等;主办的科普报刊《生活与健康》在读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浙江省医学会规模:学会经过七十余年的发展,组织建设日趋完善,会员人数不断增加,学术气氛日渐活跃,承担职能日益增多。现有61个专科分会、1个筹委会,已有注册会员2.36万余名,团体会员103家,会员中有4位两院院士,每年开展百余次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学会办事机构现有专兼职工作人员80余人,设有职能科室5个(办公室、人事科、行政科、医学考试办公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业务科室6个(学术组织部、科技发展部、继续医学教育部、科普信息部、杂志社编辑部、报社编辑部),拥有浙江省医学会门户网及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两个网站。学会在开展高层次高质量学术活动、出版医学杂志、宣传科普知识、对外交流等工作的同时,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转移,积极争取并承担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考试考务、医学科技成果及创新奖评审、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鉴定、医疗扶持、新技术新成果推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价认定、医疗广告审查等多项政府委托的工作,屡次受到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等有关部门表彰,荣获“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全国学会之星”、“中华医学会全国优秀单位会员”、“浙江省先进社会团体”、“浙江省科普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在省内外科技界享有良好的声誉,为浙江省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在卫生事业改革的新形势下,浙江省医学会作为省内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作用最显著的医学学术团体,应积极担负起时代赋予的责任,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坚持“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紧紧围绕“抓学会活动,促学科建设,推动卫生事业发展”这一中心,着重抓住“以学术交流为基,以服务会员为本”两个基本点,努力搭建好“为学术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服务,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三个服务平台,着力构建“开放协作型、学习创新型、权威指导型、人性化型”的四型学会组织。学会上下要以“抓学术、优服务、强凝聚、创发展”为核心目标,在各个工作领域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创新发展,为我省构建“民本卫生”、“和谐卫生”,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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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药理学会

    中国药理学会

    中国药理学会(Chinese Pharmacological Society,CNPHARS)最早是由中国生理科学会和中国药学会的药理专业委员会联合组成的我国药理学家进行学术交流的群众组织,1985年由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为国家一级学会。
    中国药理学会是由全国药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由会员、通讯会员和资深会员组成,目前正式注册会员近12000人,分别来自于全国药理学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医药企业等机构。中国药理学会聚集了全国在药理学相关的教学、科研、应用、生产、科普等领域的优秀药理学家。
    中国药理学会目前设有28个专业委员会:心血管药理、神经精神药理、中药与天然药物药理、生化及分子药理、临床药理、药物毒理、抗炎免疫药理、肿瘤药理、化疗药理、定量药理、药物代谢、制药工业、教学与科普药理、药检药理、生殖药理、海洋药物药理、抗衰老和抗老年痴呆药理、治疗药物检测、麻醉药理、补益药药理、药源性疾病学、网络药理、安全药理、药物基因组学、药物临床试验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了我国药理学在各方面的发展。
    中国药理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全国药理学工作者,开展广泛的学术活动,组织国内外药理学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全面提高我国药理学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我国药理学科学的发展、新药的研发和药物的科学应用。
    中国药理学会目前已经与美国、日本、法国、俄罗斯、英国等国家的药理学会建立了稳定的双边学术交流的合作关系,并于2006年7月在北京成功地召开了第15届世界药理学大会,来自全世界60多个国家的3000余名代表参加了大会,会议受到全体与会药理学家的一致赞扬,被国际药理学家联合会官员誉为世界药理学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
    中国药理学会主办有《中国药理学报》(英文版)、《中国药理学通报》、《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中药药理与临床》、《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杂志》、《医药导报》和《神经药理学报》等学术期刊,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药理学会的内部刊物《中国药理通讯》也为会员信息交流提供了平台。此外中国药理学会每年主办全国分析药理学学术大会,以推动分析药理学的发展,展现国内外分析药理学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
    中国药理学会经过老一辈药理学家卓越的工作和无私的奉献,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以及全国会员的共同积极努力,目前工作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药理学会正在以新的姿态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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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杂志》是1915年创办的双语学术期刊,周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期刊主要反映中国医学最新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医药卫生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的新经验。
    根据2018年4月28日中国知网显示,《中华医学杂志》总被下载923465次、总被引109872次,(2017版)复合影响因子为1.382、(2017版)综合影响因子为1.153。根据2018年4月28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中华医学杂志》载文量为18099,被引量为137385,下载量为1326756。2015年期刊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735种)中排名第434名,在医药卫生总论(122种)中排名第11名;2015年期刊影响因子为1.48。中国知网显示,《中华医学杂志》出版文献量为9212篇。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中华医学杂志》出版文献量为950篇。中国知网显示,《中华医学杂志》总被下载923465次、总被引109872次,(2017版)复合影响因子为1.382、(2017版)综合影响因子为1.153。据《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的统计,期刊创刊以来发表的论文在1994-2004年间被国内1367种期刊引用了29117次;被SCI的345种源期刊引用了785次。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中华医学杂志》载文量为18099,被引量为137385,下载量为1326756。2015年期刊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735种)中排名第434名,在医药卫生总论(122种)中排名第11名;2015年期刊影响因子为1.48。据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提供的资料,截至2018年4月,中华医学杂志的被引频次连续数年在中国医学期刊中位居前十名,影响因子连续五年呈上升趋势,在综合类医学期刊中始终位居前五名。
    目前收录《中华医学杂志》的数据库包括:MEDLINE/PubMed联机检索系统、荷兰医学文摘(EMBASE)、美国化学文摘 (CA)、美国生物学文摘(BA)、俄罗斯文摘杂志(РЖ)、Article First(OCLC联机检索数据库)、ARTICLE@INIST(法国科技情报研究所文摘库)、美国癌症数据库( CancerLit)、美国毒理学文献数据库(TOXLINE)、美国艾滋病文献数据库(AIDSLINE)、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D)、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 (CAJCED)、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 (CBMdisc)、中国药学文摘(CPA)、中国生物医学期刊引文查询系统 (CMCI)、中国学术期刊文摘、中文生物医学期刊文献数据库 (CMCC)、万方数字化期刊全文数据库、维普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持资料目录 (医药卫生)、中文科技资料目录 (中草药)、中国生物学文摘、全国报刊索引(自然科学技术版)。
    《中华医学杂志》投稿须知:
    《中华医学杂志》为中华医学会会刊,是综合性医学学术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以服务广大会员和医药卫生科技人员、促进国内外医学学术交流和医学科学发展、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宗旨,以全面反映我国医学科研成果、快速传递世界前沿信息、推广现代先进技术、及时交流防病治病经验、大力普及医学科技新知为己任。本刊实行严格的专家审稿制度,依据稿件学术质量,公平、客观地取舍稿件。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医务工作者,更好地发挥杂志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已发表文章的学术价值,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刊启动“开放阅读”,创刊以来的所有文章均可以在官网(http://nmjc.net.cn)上免费阅读和下载,但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和上传至其他网络平台。
    本刊设有述评、专家论坛、专题笔谈、医药卫生策略探讨、铭记经典、标准与规范、临床研究、基础研究、流行病学、荟萃分析、系统综述、新技术新方法、经验交流、疑难病例析评、病例报告、争鸣、继续教育园地、综述、读者来信、国内外学术动态、文献速览等栏目,从2021年起不再接受综述的自然来稿。
    一、投稿要求和注意事项
    1.来稿应具先进性、科学性和逻辑性。要求资料真实。当报道以人为研究对象时,文内应说明其遵循的程序是否符合负责人体试验的委员会(单位、地区、国家)所制定的伦理学标准并得到该委员会的批准,是否取得受试对象或其亲属的知情同意书。数据可靠、论点明确、结构严谨、文字通顺。
    2.来稿须提供标准版的《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论文投送介绍信及授权书》,投稿时需上传其电子版文件,此文件可在本刊远程稿件处理系统中下载(网址:https://cmaes.medline.org.cn/Login/Login.aspx),授权书中应依作者顺序签名,介绍信要注明单位对稿件的审评意见以及无一稿两投、不涉及保密及署名无争议等项。
    3.来稿要求:按照中华医学会杂志社要求,《中华医学杂志》一律实行网上投稿,请登录本刊官方网站(http://nmjc.net.cn),点击“在线投稿”进行网上投稿。同时将上述介绍信及授权书邮寄到本刊编辑部(北京市西城区东河沿街69号中华医学会杂志社《中华医学杂志》编辑部,电话:010-51322101,邮编:100052。作者随时可上网查询稿件的处理情况。
    4.来稿首页请标明以下内容:题名、每位作者姓名(右上角码编号与单位前冠上编号对应)、最高学历及工作单位(中英文对应全称),负责与编辑部联系的通信作者的姓名及其详细通信地址、电话和电子信箱。
    5.论文所涉及的课题若取得国家或部、省级以上基金资助或属攻关项目须用中英双语标注于中英文摘要下方(如有基金资助,请在邮寄授权书时附上基金证书复印件),如: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59637050),Fund program: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59637050)。
    6.本刊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性科研成果或国际首报论文开辟“快速通道”。凡要求以“快速通道”发表的论文,作者应提供关于论文创新性的说明(并附加两份不同单位的专家审议单)和查新报告。符合标准可快速审核,随时刊用。
    7.若作者在投本刊回执后满3个月未接到稿件处理通知,表明稿件仍在审阅中。作者若欲投他刊,请先与本刊编辑部联系,切勿一稿两投。一旦发现一稿两投,将立即退稿;而一旦发现一稿两用,本刊将刊登该文系重复发表的声明,并在两年内拒绝该作者的任何来稿。对于所退稿件允许作者就退稿提出申诉的文字意见。
    8.来稿一律文责自负。根据《著作权法》,本刊对决定刊用的文稿可作文字修改、删节,凡有涉及原意的修改,则提请作者考虑。修改稿逾15天不返回者,视作自动撤稿。
    9.稿件确认刊载后需按通知数额付版面费用。刊印彩图者需另付彩图印制工本费。版面费和彩图印制工本费可由作者单位从课题基金、科研费或其他费用中支付。稿件刊登后酌致稿酬,并赠送当期杂志。
    10.来稿须付稿件处理费,每篇100元。一律在稿件管理系统中在线支付,不可在邮局汇款,且稿件处理费不予退款。
    二、撰稿要求
    1.题名:力求简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除公知公用者外,尽量不用外文缩略语。中文题名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中、英文题名含义应一致。
    2.作者署名:作者姓名写在题名下,排序应在投稿时确定,作者右上角码数字编号与单位前冠上编号对应一致。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更改;作者单位名称(中、英文对应全称)、邮政编码及通信作者的姓名、单位名称、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注于作者姓名下。作者应是:(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3)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上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4)在调查和解决研究工作的准确或诚信问题时同意对研究工作的各方面负责。以上4条均需具备。集体署名的文章必须明确通信作者,通信作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和邮政编码列于论文题名下;整理者姓名列于文末;协作组成员在文后、参考文献前一一列出。作者中若有外籍作者,应附其本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并应用其本国文字和中文同时注明其通信地址,地名以国家公布的地图上的英文名为准。
    3.摘要:所有论著类论文均需附400字左右中、英文摘要,摘要必须包括目的、方法、结果(应给出主要数据)及结论四部分,各部分冠以相应的标题。采用第三人称撰写,不用“本文”等主语。述评、专家论坛、专题笔谈、医药卫生策略探讨、流行病学、荟萃分析、系统综述和新技术新方法栏目也需要附上简单的描述性中、英文摘要。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论文(经验交流、综述、继续医学教育、病例报告等)也均需提供简要的叙述性中摘要(100~200字或字符)。英文摘要前需列出英文题名、全部作者姓名(汉语拼音,姓的首个字母大写,名字首字母大写,双姓字名中间不加连字符,作者右上角码数字编号与单位前冠上编号对应一致)、所有作者工作单位名称、所在城市名、邮政编码和国名。有通信作者时,在单位名称后另起一行,以 “Corresponding author”字样开头,注明通信作者的姓名、电子信箱(Email)。举例:
    Corresponding author:Leng Xisheng,Email:lengxisheng@yahoo.com.cn。
    4.关键词:论著需标引2~5个关键词。请尽量使用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编辑的最新版Index Medicus中医学主题词表(MeSH)内所列的词。必要时,可采用习用的自由词并排列于最后。
    5.研究设计:应明确描述研究设计的名称和主要做法。调查设计应阐明是前瞻性、回顾性还是横断面调查研究;实验设计应交代具体的设计类型,如属于自身配对设计、成组设计、交叉设计、析因设计或正交设计等;临床试验设计应交代属于第几期临床试验、采用了何种盲法措施、受试对象的纳入和剔除标准等。应交代如何控制重要的非试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6.统计学方法:应写明所用统计分析方法的具体名称(如成组设计资料的t检验、两因素析因设计资料的方差分析等)和统计量的具体值(如t=3.45),并尽可能给出具体的P值(如P=0.023);当涉及到总体参数时,在给出显著性检验结果的同时,再给出95%可信区间。对于服从偏态分布的定量资料,应采用M(Q1, Q3)方式表达,不应采用均数加减标准差形式表达。对于定量资料和定性资料,应根据所采用的设计类型、资料所具备的条件和分析目的,选用合适的统计分析方法,前者不应盲目套用t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后者不应盲目套用χ2检验。要避免用直线回归方程描述有明显曲线变化趋势的资料。不宜用相关分析说明两种检测方法之间吻合程度的高低。对于多因素、多指标资料,要在一元分析的基础上,尽可能运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以便对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和多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作出全面、合理的解释。使用相对数时,分母不宜小于20;要注意区分百分率与百分比。统计学符号按GB/T3358.1⁃2009《统计学词汇及符号》的有关规定书写,一律用斜体。
    7.医学名词:应使用1989年以后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医学名词》和相关学科的名词为准。尚未通过审定的名词,可选用最新版《医学主题词表(MeSH)》、《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中医药主题词表》中的主题词。药物名称应使用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均由中国药典委员会编写)中的名称,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不用商品名。
    8.图表:每幅图、表应有简明的题目。要合理安排表的纵、横标目,并将数据的含义表达清楚;表内数据要求同一指标保留的小数位数相同,一般比可准确测量的精度多一位。图不宜过大,最大宽度半栏图不超过7.5 cm,通栏图不超过17.0 cm,高与宽的比例应掌握在5∶7左右。图的类型应与资料性质匹配,并使数轴上刻度值的标法符合数学原则。照片图要求有良好的清晰度和对比度。图中需标注的符号(包括箭头)请用另纸标示,不要写在照片上。每幅图的背面应贴上标签,注明图号、作者姓名及图的上下方向。图片不可折损。若刊用人像,应征得本人的书面同意,或遮盖其能被辨认出系何人的部分。大体标本照片在图内应有尺度标记。病理照片要求注明染色方法和放大倍数。
    9.计量单位:实行国务院198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单位符号表示,具体使用参照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编《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第3版(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1.)。量的名称应根据GB 3100/3101/3102.8-1993《物理化学和分子物理学的量和单位》规定使用。如分子量应为相对分子质量。
    10.数字:执行GB/T 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
    11.缩略语:题名一般不用缩略语。在摘要及正文中首次出现缩略语时应给出其中文全称。缩略语应尽量少用,1篇文章内一般不宜超过5个,不超过4个汉字的名词一般不使用缩略语,以免影响文章的可读性。
    12.志谢:置于正文后、参考文献前。用于对参与部分工作、提供技术性帮助、提供工作方便、给予指导但尚达不到作者资格者,以及提供资助的团体或个人表示感谢。文字力求简练,评价得当,并应征得被志谢者本人同意。
    13.参考文献:按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依照其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标出。有DOI编码的文章必须著录DOI,列于该条文献末尾。题名后如是电子文献,还应标注文献类型,其文献类项和电子文献载体标志代码参照GB 3469⁃1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参考文献中的作者列出前3位,超过3位时,后加“,等”或其他与之相应的文字。外文期刊名称用缩写,以Index Medicus中的格式为准;中文期刊用全名。每条参考文献均须著 录起止页。参考文献必须由作者与其原文核对无误。举例:
    [1] Cappa C, Gregson K, Wardlaw T, et al. Birth registration: a child′s passport to protection[J]. Lancet Glob Health, 2014, 2(2): e67⁃68. DOI: 10.1016/S2214⁃109X(13)70180⁃3.
    [2] 李惊子. 血尿//王海燕. 肾脏病学[M]. 2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6:282⁃287.
    [3] Ockner RK. Acute viral hepatitis//Wyngaarden JB, Smith Jr LH, Bennett JC, eds. Cecil Textbook of Medicine[M]. 19th ed. Philadelphia: Saunders, 1992:763⁃770.
    [4] Abood S. Quality improvement initiative in nursing homes: the ANA acts in an advisory role[J/OL]. Am J Nurs, 2002, 102(6): 23[2002-08-12]. http://www.nursingworld.org/AJN/2002/june/Wawatch.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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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医学会

    英国医学会

    英国医学会 (BMA) 是英国医生的工会和专业团体。 BMA使命:BMA 是英国医生的工会和专业机构。了解组织、其使命、愿景、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BMA 作为工会:作为英国医生的工会,BMA 被正式认可用于国家和地方层面的集体谈判。英国医学会单独和集体代表医生,协商薪酬和权利,并在工作中提供支持。 BMA治理:了解 BMA 的领导和决策结构,从地方、区域和实践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到国家委员会、代表机构和董事会。 BMA 的领导力:浏览英国医学会的领导层和执行董事团队的传记,他们致力于实现 BMA 委员会设定的目标。 作为英国医生的工会,BMA 被正式认可用于国家和地方层面的集体谈判。英国医学会单独和集体代表医生,协商薪酬和权利,并在工作中提供支持。作为英国公认的医生工会,没有人更了解日常工作生活或您面临的挑战。英国医学会提供个人和集体代表;我们在这里捍卫权利,并为捍卫这一职业而努力奋斗。每个成员在工作场所都受到保护,英国医学会确保所有医生的集体利益得到维护和促进。自 NHS 成立以来,英国医学会就集体谈判目的在国家谈判机制内和个人雇主中得到认可。 这意味着英国医学会不仅是行业的代言人,而且有责任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协商薪酬和其他服务条件。英国医学会被政府和 DDRB(医生和牙医薪酬审查机构)正式认可为代表卫生服务中的 GP 和医院、公共卫生和社区服务中的 NHS 医生意见的协会,根据国家协议受雇。 英国医学会也是仅有的两个向武装部队薪酬审查机构提供证据的组织之一。 1971 年,英国医学会注册为独立工会,目前英国医学会被列入认证官根据 1992 年《工会和劳动关系(合并)法》维护的工会名单。 英国医学会代表会员制定和维护他们的雇佣条款和条件的利益。 英国医学会在工作场所保护个人成员和医生的集体利益。英国医学会在当地谈判、个人建议和协助以及代表成员的代表方面提供支持。 超过三分之二的英国执业医生是会员。 英国医学会是一个民主和开放的组织。地方、区域和国家论坛中的医生在制定英国医学会的政策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英国议会、苏格兰议会、威尔士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是 BMA 工会职能的主要执行委员会。 他们制定了英国医学会的战略方向,政策由 RB(代表机构)制定,并受工会立法管辖。 理事会的作用是: 委托 BMA 政策的实施——尽管它可以决定政策的时间和协调 解决其他 BMA 机构之间的争议 授权工业行动 在不存在的 ARM 事件之间制定策略 提出新的 BMA 条款和附则的建议,并修改或废除现有的 召开特别会议。 在 BMA 促进工作场所福祉,英国医学会致力于创造一个包容的工作环境。英国医学会努力让我们的员工过上健康的生活,并提供广泛的服务来支持他们的福祉。BMA 的环境可持续性和健康,英国医学会是一个对环境负责的协会。详细了解我们为进一步减少碳足迹所做的工作。英国医学会的慈善和社区工作,了解 BMA Giving 和 BMA 医学研究基金会以及我们与社区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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