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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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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14更新日期
  • 学术机构目录分类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 网站地址:gjxh.dufe.edu.cn
  • 服务器IP:0.0.0.0
  • 网站描述:中国工业经济学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学会、社会团体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代管。1978年10月在北京成立。曾用名:中国工业经济管理研究会、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第一任会长:马洪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著名经济学家);第二任会长:郑新立研究员(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著名经济学家);现任会长:江小涓研究员(国务院原副秘书长、著名经济学家)。曾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戴伯勋教授(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原院长),吴家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副所长),吕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现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史丹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的业务范围:调查与研究工业经济(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编写高等院校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教材,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编写、出版经济类图书、刊物;承办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开展人才培训和国内、外经济与管理教育的交流活动。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现有会员单位120家,其中包括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目前设有11个专业委员会。每年举办高层次论坛,组织会员单位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学界与企业界对接,中外学术交流、互访等。学会会刊:《中国工业经济》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学会内刊《产业论丛》(中国工业经济学会主办)。
    宗旨:发挥人才集中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工业经济(产业经济)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为提高我国工业经济科学水平,加速我国工业经济的改革、开放、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CHINA SOCIETY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CSIE)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发挥本会人才集中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的研究工作,为提高我国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学科水平,加速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挂靠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北京西城区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院2号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调查与研究工业经济(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
    (二)编写高等院校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教材,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编写、出版经济类图书、刊物。
    (三)承办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
    (四)开展人才培训和国内、外经济与管理教育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本会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代表性成果;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重大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理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研究总结本会工作,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与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理事长,任职必备的条件如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理事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理事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5年10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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