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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的前身为原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创立于1984年,为我校创立最早的院部之一,迄今为止已有30余年的历史。1995年,青岛建筑工程学院与青岛冶金矿山大学合并;1999年两校区的经济管理学科合并成立管理系,下设建筑管理、会计学、统计学专业;2000年因学科调整需要,分为财经系(含会计学、统计学专业)、管理系;2001年学校进行二级学院试点,财经系更名为商学院; 2002年因学校学科调整分为:商学院(含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国际商务专业)、经贸系(含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专业);2004年专业调整,原属经贸系的电子商务专业划入商学院。2018年学校对学科专业进行重新调整,商学院与经贸学院合并组建新商学院。
    商学院现有教职工124人,其中有专任教师102人。专任教师中有教授15人,副教授47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55人,另硕士生导师41名,另有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21人。学院在校全日制本科生3100名,全日制研究生100多人。
    学院以工商管理与经济学学科为主,拥有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国际商务、电子商务、经济学、统计学等八个本科专业,中瑞合作办学项目——财务管理本科专业;有工商管理和应用经济学两个一级学科硕士点,会计学、企业管理、金融学、产业经济、国际贸易等十二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并有会计硕士(Mpacc)、资产评估硕士(Mv)两个专业硕士点,其中会计学硕士点是我校第一个非理工类硕士点。会计学本科专业为山东省特色专业。
    学院拥有建筑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的商务与管理实践中心。中心下设企业生产运营模拟厅、国际商贸模拟厅、证券期货模拟厅、商业银行模拟厅、创业智力孵化厅、多功能厅等6个功能厅及2个手工模拟实验室,拥有价值80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各类财务会计、营销、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管理、证券、国际贸易、SPSS等教学及管理软件58套、可进行58项实习和实训,可以同时容纳410名学生进行实验实习。中心既能满足本科教学需要,也能满足研究生教学及科学研究的需要,商务与管理实践中心获校实验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学院图书资料室藏书两万余册;期刊资料室藏有各类学术期刊一百四十种,可以提供各专业的学术动态和信息,能够满足师生的学习与科研需要。
    近年来,学院教学成果丰硕。2017年获得山东省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会计学专业核心课程获评省级精品课程群。;6名教师入选山东省首期高端会计人才(学术类)培养工程;1名教师入选青岛市会计领军(后备)人才;1名教师在首届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中获三等奖;1名教师被评为青岛市教学名师等校级以上奖励。
    学院科研上取得重大突破。近年获批国家级项目21项,其中国家自然基金项目4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3项,另外获得省级课题30余项,市厅级课题40余项,各类横向课题近百项,到位纵横向经费合计200余万元。近5年学院教师获得山东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三等奖各1项,其他省级以上奖项29项,发表论文200多篇,出版专著教材6部,获得其他奖励19项,学院因此荣获校“科研突出贡献奖”。
    学院先后荣获“山东省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青岛市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连续荣获校“三育人”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名教师荣获山东省“三八红旗手”;1名教师荣获“山东高校科教兴鲁先锋共产党员”;2名教师被评为校“十大师德标兵”,2名教师被评为校“十大优秀教师”等称号。
    学院高度重视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丰富校园文化,不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院多次荣获学校“学生德育工作一等奖”、“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一等奖”、“年度就业创业工作创新奖”等奖项。学生社团——“扬帆社”入选“百佳全国大学生理论学习社团”。学生荣获“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铜奖1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铜奖1项、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一等奖3项、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一等奖4项、二等奖30余项;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国家二等奖4项、全国高等院校企业竞争模拟大赛三等奖1项、全国MBA培养院校企业竞争模拟大赛一等奖1项、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商业信息化创新创业竞赛国家一等奖4项、“大智慧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精英挑战赛三等奖4项。另外,获省级奖励50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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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13年甘肃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时期设立的一年制政治经济预科,1939年8月,甘肃学院招收银行会计专修班,1940年7月设银行会计专修科,1941年6月添设政治经济学系及银行会计学系,1946年8月国立兰州大学成立时正式定名为经济学系。1998年6月,以经济学系为主,在校内联合多个系所,组建成立了经济管理学院。2004年3月设立经济学院。骆秀峰、刘天怡、李国杰、史柳宝、许宗望、李宗植、高新才、郭爱君等先后担任系主任(院长)。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现有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统计学、金融工程等5个本科专业和1个经济学省级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拥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设有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区域经济学为国家重点学科和甘肃省重点学科。 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围绕“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建成了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缘结构优化、师德师风高尚、教学态度严谨的教师队伍。学院现有在岗专任教师51人,其中教授12人,副教授16人,讲师23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38人,外籍教师1人。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宽口径、厚基础、重实践、强能力”为培养目标,按照“基础教育—专业教育—上岗教育”的模式,不断优化本科教育体系和研究生人才培养体系,实现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的有效结合。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依托优势特色学科,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组建经济研究所、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西北人口研究所、西北综合开发研究所、金融研究所、数量经济研究所六个基层专业研究所;设立中小企业研究中心、社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中心、中国区域竞争力研究中心三个非实体研究机构;成立兰州大学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研究中心、西部地区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政策研究中心两个省级重大、重点研究基地;建成县域经济发展研究院、区域金融研究院两个高校新型智库机构。其中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研究中心为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基地,2017年1月入选中国智库索引(CTTI)名单。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通过“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与国内外兄弟院校多层次、全方位合作,多频次举办、承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鼓励青年教师赴境外海外研修访学,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留学生规模不断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科研机构合作项目稳步推进,国际合作交流能力逐步提升。 当前,经济学科已纳入兰州大学“生态安全与区域发展”一流学科群建设之中,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围绕学科群建设,确立区域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一带一路”新型合作机制、绿色普惠金融与绿色发展四个研究领域,统筹布局学科建设体系,促进传统优势学科再创辉煌,培育新学科增长点,努力实现学院跨越式发展。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将继续秉承“自强不息、独树一帜”的校训,团结进取,开拓创新,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学院而努力奋斗!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人才培养:每年毕业本科生150人左右,分金融学、经济学、经济学基地班等专业。每年毕业硕士生100人左右,分为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两大类。学术硕士有政治经济学、经济史、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数量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专业硕士设有金融专业。每年毕业博士生10人左右,专业有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科研情况:2001-2005年间,主持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25项,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9项。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前期专项:西部高寒湿地生态环境恢复机理与安全监控研究(110万,李自珍等);科技部项目:中国西部省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监测研究-甘肃、青海、宁夏项目区调查(340万,陈文江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西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三农”问题及对策研究(45万,聂华林等);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西部地区民族经济发展问题研究(11万,高新才等);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西北荒漠区绿洲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重建研究(12万,李自珍等);国家发改委“十一五”规划重点招标项目:“十一五”期间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任务及政策取向研究(5万,高新才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青藏高原草原保护与特色经济发展研究(15万,张志良等)。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包括:甘肃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3项;甘肃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5项;甘肃省高校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

    jjxy.lzu.edu.cn - 2021-11-13 - 收藏
  •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学会、社会团体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代管。1978年10月在北京成立。曾用名:中国工业经济管理研究会、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第一任会长:马洪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著名经济学家);第二任会长:郑新立研究员(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著名经济学家);现任会长:江小涓研究员(国务院原副秘书长、著名经济学家)。曾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戴伯勋教授(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原院长),吴家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副所长),吕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现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史丹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的业务范围:调查与研究工业经济(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编写高等院校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教材,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编写、出版经济类图书、刊物;承办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开展人才培训和国内、外经济与管理教育的交流活动。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现有会员单位120家,其中包括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目前设有11个专业委员会。每年举办高层次论坛,组织会员单位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学界与企业界对接,中外学术交流、互访等。学会会刊:《中国工业经济》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学会内刊《产业论丛》(中国工业经济学会主办)。
    宗旨:发挥人才集中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工业经济(产业经济)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为提高我国工业经济科学水平,加速我国工业经济的改革、开放、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CHINA SOCIETY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CSIE)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发挥本会人才集中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的研究工作,为提高我国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学科水平,加速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挂靠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北京西城区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院2号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调查与研究工业经济(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
    (二)编写高等院校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教材,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编写、出版经济类图书、刊物。
    (三)承办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
    (四)开展人才培训和国内、外经济与管理教育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本会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代表性成果;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重大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理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研究总结本会工作,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与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理事长,任职必备的条件如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理事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理事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5年10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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